君逸数码(30117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于:火狐直播平台官网 日期:2025-08-27 21:35:22 浏览:15次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少数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投资活动。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年(含 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依据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根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第十条除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做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应材料,待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CEO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资本预算,报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行批准;(三)财务部按资本预算负责将资本预算内的资金划拨至别的货币资金账户;(四)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总经理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第二十二条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 2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来投资;(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财务部门的协同下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于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聘1 1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 年又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允许超出 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做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允许超出 1年。对于未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来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有一定的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做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完整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第三十八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定估计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四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做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有关的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权益性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四条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公开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沟通。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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